摩的司机在搭客过程中遭遇车祸而死亡,结果其妻子及还在学校就读的儿女三人却被他人告上法庭,被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经济损失14万余元。明明上述三人也是受害者,为何会被他人告上法庭呢?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近日,藤县法院对该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了判决。
被告李某雄年仅10岁,是一名小学生,其姐姐李某玲正在高中就读,两人的父亲李某信系一名摩的司机,以搭客为生。2015年12月2日20时,李某信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搭乘欧某林、李某泉由藤县往容县方向行驶时,与停在路边的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发生追尾碰撞,结果欧某林当场死亡,李某信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后,交警大队认定,李某信驾车在道路上不确保安全行驶且超员,摩托车乘员不戴安全头盔,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货车车主吴某龙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欧某林、李某泉在此事故中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死者欧某林家属欧某才等5人认为,李某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已经死亡,其儿子李某雄、女儿李某玲以及妻子秦某华系其法定继承人,应在他们继承李某信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为此,五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上述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4万余元,同时也要求货车车主吴某龙赔偿1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吴某龙没有为肇事货车投保交强险。
法院认为,投保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的法定义务,被告吴某龙没有为肇事货车投保交强险,致使事故的受害者丧失了向保险公司追偿的权利,因此,吴某龙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按照比例对两受害者家属进行赔偿。五原告的损失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应根据各方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吴某龙自愿承担30%的责任,法院予以确认。
对于剩余70%责任分担问题,法院认为,导致欧某林死亡的主要原因是李某信驾驶摩托车撞上停在路边的重型自卸货车,致使欧某林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因此,李某信应承担90%的责任,由于李某信也在该次交通事故中死亡,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3条,其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李某雄、李某玲以及秦某华在继承其遗产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欧某林对其死亡应自行承担10%的责任。
为此,藤县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判决被告李某雄、李某玲、秦某华在继承李某信遗产限额范围内赔偿12万余元给五原告。
法官说法:
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在本案中,李某信因交通事故而死亡,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作为其债务,应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妻子以及儿女三人在继承其遗产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权,那么债务应由其他继承人负责偿还。
(祝裕旺 易庭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