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自燃、车胎爆炸、热水器爆炸……近年来,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社会公众的热议与关注。在保障产品质量的过程中,法律保护的及时、充分与到位,是消费者最热切的期盼。4月20日,龙圩区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轮胎爆炸引起的产品责任纠纷,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引导和提示了消费者如何在遭受产品缺陷侵害后合法理性维权。
2015年7月9日上午,杨某某在其儿子经营的轮胎店安装被告某橡胶公司生产的轮胎时,轮胎发生爆炸,杨某某被爆炸弹起来的轮胎钢圈砸中头部,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因此,杨某某妻子、子女将生产者某橡胶公司与销售者某轮胎汽车配件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轮胎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共同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共404891.90元,并承担该案诉讼费。
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有致使他人遭受人身、财产损失而应承担的赔偿损失、消除危险、停止侵害等责任。
本案中,消费者杨某某的家属对杨某某受到的伤害、产品缺陷存在、使用了缺陷产品、伤害是使用缺陷产品造成的、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进行了举证。而生产者某某橡胶公司与销售者某某轮胎汽车配件公司则答辩认为轮胎爆炸不是产品质量问题,并进行了产品缺陷不存在、缺陷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举证。承办该案的苏法官在审理过程中针对产品责任纠纷举证与归责的特征和诉讼维权重难点问题进行分析,召集双方当事人,耐心细致地对当事人阐明该案可能适用到的法律规定,积极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生产者某橡胶公司与销售者某轮胎汽车配件公司自愿补偿消费者120000元,消费者家属不再就本案事件追究被告的法律责任。
法官提醒,司法实践中产品责任的举证责任分为受害人的举证责任、生产者的举证责任和销售者的免责举证责任。生产者不承担产品责任的情形主要有:(1)生产者能够证明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生产者能够证明将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上不存在的;(3)生产者能够证明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另外,在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中,消费者既可以向生产者主张,也可以向销售者主张赔偿的权利。如果是通过商场、展销会、交易市场等场所购买的商品,还可以起诉活动开办者、柜台的所有者。新消法颁布后,网络购物中的网络交易平台也可能成为被告,在其不能提供生产者或销售者信息的情况下,需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苏 恒 梁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