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完赃车又盗车 身犯两罪被并罚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08-07-24 分享到:
7月24日,蝶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方某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方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与前罪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4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3,400元。
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下旬,被告人方某、廖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工厂一路26号对开路面将一辆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蓝色飞鹰125C女装摩托车以人民币700元的价钱销售给被告人刘某某;2008年1月2日傍晚,被告人方某窜到本市新兴一路*号门前,用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该处的HB48-3型华奔牌助力车的电门锁撬开后盗走,后方正将该车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销售给廖某某;2008年1月4日16时许,被告人方某在本市新兴一路*号门前用拾获的钥匙盗走被害人刘某某的蓝色五羊本田100C女装摩托车。同时法院还查明,被告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被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目前尚在缓刑期间内。
法院认为,被告人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赃车的情况下,被告人方某、廖某某仍予以出售,被告人刘某某予以收购,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方某身犯两罪,且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间重新犯罪,依法应撤销缓刑,与新罪合并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孔庆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