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以车辆为驾驶员故意隐瞒事实原因为由拒赔,法院判处保险公司承担车辆修复费用55617元,施救费用2000元,并承担该案的诉讼受理费。近日,岑溪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案件。
2015年9月23日凌晨,谢某驾驶唐某的小轿车车由南渡镇往岑溪市方向行驶,在南渡镇冷水冲路段转弯时因方向盘失控导致车辆侧翻发生交通事故。谢某因车辆的强烈震荡昏睡在车上,至其朋友海波打电话来后惊醒,并于4点30分拨打太保梧州中心支公司的热线电话报告出险情况,保险公司表示要到天亮才能到达事故现场,早上8点左右太保梧州中心支公司的2名工作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拍照;同时,车主唐某通知了吊车及梧州市合利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4S店),在该车辆被吊起后,唐某的姐姐当即支付了1000元吊车费给吊车司机,随后梧州市合利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将该车辆拖走,对车辆的94个项目进行了维修,共用去拖车劳务费1000元、维修零件费55617.57元。后来,岑溪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谢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唐某向太保梧州中心支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唐某诉请太高,以及其和谢某未如实告知事故经过为由拒赔,唐某遂将太保梧州中心支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保险公司承担因该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费及吊车费共57617元;以及该案的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唐某为其所有的桂DT8129号小型轿车所投的保险是有效的合同,并且该事故是在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内发生太保梧州中心支公司作为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提出的原告诉请过高、原告及第三人未如实告知事故经过的主张,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不予采信。法院遂依次作出了上诉判决。
(田广伟 覃硕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