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的一个傍晚,我吃过晚饭,在街上闲逛,突然听到背后有人在叫我“韦法官”,我停下脚步,回过头来一看,原来是我去年主办的一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于是我就问起他及其前妻的近况。
和我打招呼的当事人叫陈某超,年近六旬,在供电所工作,其前妻叫李某凤,比其小三岁,是一名小学教师。两人于18年前经人介绍相识,碰出爱情火花后就登记结婚。两人均是再婚,婚后没有共同生育孩子,不过陈某超与第一任妻子生有两个儿子,李某凤与第一任丈夫生有一个儿子。
在外人看来,他们夫妻俩相处了十八载,而且均是再婚,应当比别人更懂得夫妻相处之道,他们也可以一起白头偕老,但结果却出乎所有人的意料。由于两人不注重培养夫妻感情,以致婚后矛盾重重,经常为生活上的琐事争吵不断。李某凤认为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文化、性格等差异,长期不能和睦相处,加之陈某超经常赌博,不承担家庭责任,经常偏袒他两个亲生儿子,还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为此,李某凤于2014年4月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藤县法院于同年7月以李某凤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判决不准双方离婚。此后半年多时间里,两人的夫妻感情并未有实质性改善。2015年2月,李某凤再次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幢归其所有,由其补偿房屋折价款4万余元给陈某超。
案件受理后,我作为该案主办人,在向陈某超送达应诉材料时,陈某超告诉我,女方之所以不顾多年夫妻感情而起诉离婚,并不是因为夫妻感情问题,而是因为房屋问题,女方担心百年之后她的儿子没有能力与陈某超的两个儿子争夺房屋所有权,担心会把她儿子赶出家门。
“其实她完全没有必要这样做,现在孩子均已成年,都能自食其力,对三个孩子我都一视同仁,我也从未有过把他们母子两赶出家门的意思,将近二十年的夫妻缘分难道就这样走到尽头了?”陈某超轻叹道。
庭审过程中,李某凤提交12份证据以及申请3个证人出庭作证,陈某超没有提交任何证据。两人在庭上针锋相对,互不相让,在外人看来完全不是曾经相处18载的夫妻。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夫妻共同财产有319m2房屋一幢(价值33万余元);16m2 宅基地建设用地(价值4万余元);银行存款1万余元,合计39万余元。减去李某凤为办理土地使用证所花费的3万余元以及使用原告价值1600元的旧材料,剩余35万余元。
法院认为,双方虽然结婚时间较长,但由于双方不注意培养和珍惜夫妻感情,在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后半年多的时间里,双方互不往来,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之间的关系并未改善,经法院调解但无法和好,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法院准予离婚。
对双方共同建造的房屋,由于双方不同意对该房屋分层使用,并且该房屋的宅基地共66M2中的50M2 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李某凤个人婚前个人所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归李某凤使用。
为此,法院作出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幢及16m2宅基地使用权归李某凤使用,李某风支付17万余元给被告陈某超。
案件宣判前几天,我电话通知李某凤,其表示会到庭听候宣判。但到了案件宣判当日,并未看到李某凤到庭,陈某超对我说,现在她要这份判决书也没用了,虽说她如愿以偿地拿到了房屋所有权,唉,争来夺去,到头来还不是一场空。我追问原因,陈某超叹了一口气,说道:“她儿子前两天出车祸已经不在人世了,她现在婚也离了,就剩她一个人孤独终老,得到那幢房屋也没什么意义了。”我听后心情颇是沉重。
本打算将判决书邮寄送达的,但想到她可能会拒收,故几天后我和书记员上门送达。到了门口,看到大门紧闭,我便拨通她电话。几分钟后,大门打开了,李某凤面无表情地站在门口,凌乱的头发,一脸的沧桑,仿佛老了十多岁。我说明来意后她便让我们坐在一楼大厅的沙发上,昏暗的大厅里还遗留着办丧事后的痕迹。我拿出判决书,简单说了一下判决结果及理由,其接过判决书,看都没看就扔在一边,然后拿上我递过的签字笔,低下头,双手颤抖地在送达回证上签下名字。
我走出门口,看着手里那份已被泪水湿透的送达回证,心里如同千斤巨石压着,甚是沉重。
(韦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