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向他人借款后便杳无音信,也未曾向妻子提起过借款一事,妻子是否需要偿还借款?近日,岑溪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2014年12月3日,需要使用资金的李某与叶某签订《协议》一份,约定借助叶某经营的石材销售部,以叶某为借款人、李某为使用人向中国银行岑溪市支行贷款130万元,李某以自有的位于岑溪市房屋抵押担保,借款期限为一年。《协议》还约定,李某获取贷款130万元后,从中取出20万元借给叶某,叶某对该20万元借款承担本息清偿责任,期限一年;如果叶某未按期支付银行本息义务,应每日按万分之十向李某支付违约金。借款到期后,叶某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原告的20万元借款,李某则依约将抵押担保的130万元贷款归还银行。后来,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叶某及其妻子曾某共同清偿自2015年12月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归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
叶某的妻子曾某书面答辩称:叶某与家庭失去联系近2年之久,既不养孩子,也不理家庭,已杳无音讯;且叶某在出走前从未对其说过有此借款,更没有拿过钱回家使用,所以该借款不是真实的;即使李某有充分证据证实借款存在,也应是叶某个人债务,其不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叶某签订的《协议》,主体适格,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内容未悖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但以“2015年12月3日”为逾期利息起算日不妥,应以借款逾期日“2015年12月10日”为起算日。叶某与曾某是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叶某与曾某共同承担还款义务,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田广伟 覃硕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