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藤县36岁男子发现17岁的儿子盗窃邻居家1.6万元现金后决定大义灭亲,立即报警并协助公安人员将儿子抓获,亲手把儿子送进了看守所。近日,藤县法院对该起盗窃案作出判决:一、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责令被告人陈某某退赔被害人何某莲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千五百六十一元。
藤县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进入被害人何某莲位于藤县东荣镇某村的家中,用铁棍等工具撬开何某莲房间内的衣柜及抽屉,盗走人民币1.6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的父亲陈某柱报警并协助公安人员找到陈某某,陈某某明知其父亲陈某柱报警而没有抗拒和逃跑,且自愿在现场等待,配合公安机关的抓捕,并如实供述其盗窃的事实。再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出生于1999年4月15日,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又查明,藤县公安局依法扣押了被告人陈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4439元,并发还给被害人何某莲。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综合考虑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及其具有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等,本着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藤县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陈某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祝裕旺 魏朝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