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诚信”也是诉讼全过程得以顺利进行的关键。近日,岑溪法院法官在一起强制执行案件的处理中,充分运用诚信价值观向双方当事人说理,促成了案件的和解。
陈某驾驶拖拉机与符某搭载莫某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符某与莫某受伤住院。莫某一纸诉状将陈某、符某告上法庭,法院判决被告陈某、符某分别赔偿损失人民币19497元、19497元给原告莫某。陈某、符某共同负担诉讼费、鉴定费合计2888.85元。因两被告不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某、符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符某收到执行通知后主动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陈某拒不履行。
经多次催促被执行人陈某履行未果,申请人要求法院将陈某列入被执行人失信黑名单。
陈某则认为发生交通事故后,莫某住院时其已经主动帮支付了5000元住院费用,而莫某在结账时将该发票拿走,并在审理时否认陈某已交付的部分费用,因而陈某认为莫某不讲信用,剩下的款项也拒绝履行。法院在了解到这种情况后,向申请人说明执行人拒绝履行的原因,并向他解释申请将被执行人列入黑名单应当以申请人自己守法规、讲诚信为前提,如果法院接受不诚信申请人的申请对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那就不能体现出公平正义了。
申请人最终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在申请执行标的额内放弃对被执行人追偿5000元,同时被执行人愿意多支付1000元作为对申请人的赔偿。
(严雪珍 李德明 温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