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妻借款玩“失联”,前夫被判需还款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6-04-13  分享到:

前妻以生意周转为由向朋友15000元,事后却避而不见。朋友将夫妻二人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偿还本息。近日,岑溪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原告谢某诉称,胡某妮与其是朋友,胡某妮与洗某军是夫妻关系。胡某妮在201477日以生意周转为由,向其借款人民币15000元,并经手立下借条,胡某妮还口头答应借用二、三个月就归还。借款到期后,其多次找胡某妮要求还款,胡某妮却总是避而不见,甚至连电话都不接,其后找胡某妮丈夫冼某军还款,冼某军亦拒绝偿还。谢某请求法院判令胡某妮、洗某军共同归还借款人民币15000及利息, 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洗某军辩称,其与胡某妮已于201583日办理离婚登记,不是该案适格被告。本案的借款人为胡某妮,借条上也没有他的签名。原告诉状借款的金额与证据不符,诉状中起诉金额为15000元,在证据中是20000元。胡某妮借款时没有经得其同意,他是在家里被喷大字之后才得知胡某妮向别人借款一事,且胡某妮也没有将借款用于家庭生活开支,而是用于赌博。何况当时他们的家庭情况是比较好的,不需要向人借款。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谁借谁还的原则,借款应该由胡某妮本人偿还。综上所述,冼某军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被告胡某妮向原告谢某借款2000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胡某妮所立的借条在案佐证,足以认定。对被告方已还5000元借款,应予扣减,被告胡某妮尚欠借款15000元。胡某妮拖欠原告的借款,已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从立条之日起支付利息给原告,因立借条时并没有约定利息,且被告冼某军亦予以否认,原告没有证据证实,对原告要求从立条之日起支付利息的主张,不予采纳,但被告经原告催促后,仍未付清借款给原告,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利息是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从原告向本院主张被告还款之日起,即从2015922日起按现行法律规定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给原告。冼某军虽没有在胡某妮向原告借款20000元借条上签名,但是该债务发生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两被告之间并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故原告请求两被告归还尚欠借款15000元及支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冼某军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不利的后果,故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胡某妮、冼某军归还借款人民币15000元并支付利息 给原告谢某。本案案件受理费88元,由被告胡某妮、冼某军负担。 

田广伟 覃硕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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