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感谢你们,要不是你们法院给予了我司法救助,还及时为我送上执行款,让我不再耽误腿部治疗,不然我这辈子可能真的就没有机会再走路了。”4月12日,在玉林骨科医院的病房里,一位年仅16岁的少年躺在病床上,双手接过藤县法院执行局法官送上的2万元执行款,眼泪止不住地往下流。
14岁少年无证驾驶出车祸
躺在病床上的少年名叫陈某昌,1999年9月出生,出车祸之前系一名初中生,现已辍学。2013年3月12日,年仅14岁的陈某昌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藤县埌南镇一中路口与莫某明驾驶的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摩托车受损,陈某昌腿部严重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莫某明无驾驶证、未避让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昌无驾驶证、驾驶未经注册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戴安全头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陈某昌先后被送到藤县人民医院、玉林市骨科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失血性休克,右股骨开放性骨折等多处伤情。陈某昌两次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将近15万元,莫某明支付了3300元。
2013年9月23日,陈某昌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藤县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3万余元; 2、由被告莫某明赔偿10万余元。
藤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按照事故责任认定,应当由陈某昌及其监护人承担30%的责任,金额为43666.53元;被告莫某明承担70%的赔偿责任,金额为101888.56元,抵减被告莫某明已赔偿的3300元后,被告莫某明尚应赔偿98588.56元。
为此,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决保险公司、莫某明分别赔偿32191.32元、98588.56元给陈某昌。
法院司法救助暖人心
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支付了3万余元赔偿款给陈某昌,但莫某明分文未支付。经陈某昌申请,藤县法院对莫某明进行强制执行,法院通过查询资产、多次上门执行等方式,均未发现莫某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执行一度陷入困难。
而陈某昌无法及时拿到赔偿款,加之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支付高额的医药费,故不得不提前出院回家休养,至今生活仍无法自理。陈某昌在家休养期间,其家人四处求医,早已负债累累。加之陈某昌家境清贫,其父终日酗酒,对其不闻不问,其母无劳动力,家里仍有两位年幼的妹妹在校读书,全家依靠年老的奶奶的低保收入维持生活,再无多余金钱进一步治疗腿伤,这样一拖就是两年多。后经医院诊断,陈某昌后续治疗刻不容缓,否则面临截肢的危险。
在得知上述情况后,藤县法院执行局局长高云立即向领导汇报情况,副院长潘家绪也前往陈某昌家了解其身体及家庭情况,随后决定为其优先办理司法救助,并告知其尽快联系医院进行后续治疗。不久后,藤县法院启动绿色通道为其优先办理了司法救助,并将司法救助款1.5万元汇入陈某昌的银行账户。收到款项后,陈某昌在电话里一再对藤县法院表示感谢。
与此同时,藤县法院积极联系被执行人莫某明所在镇政府和村委干部,一同前往莫某明家释法明理,动员其积极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过执行人员的详细解释,莫某明最终明白了自己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消除了对法院判决的抵触情绪。同时对陈某昌的处境也表示同情,在其家庭经济也十分困难的情况下,也积极向亲戚朋友借款,最终在两天时间凑到了2万元,先履行了部分赔偿款,并表示将尽一切办法尽快支付余下的赔偿款。
考虑到陈某昌年仅16岁,且其父母对其关心不足,前期治疗已负债累累,多名债主均来催债,法院担心其家人可能会把执行款项用于还债,会再次造成因交不起医疗费用而其耽误治疗的情形,法院决定将执行款直接送到医院交给陈某昌支付医疗费。执行人员亲自到玉林骨科医院看望了陈某昌,将钱交到其手上,并叮嘱其放松心态,配合治疗,争取早日康复。于是,就出现了开头那温情的一幕。
(祝裕旺 赵柏笼 叶春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