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梧州以张某为首的六名传销人员为逼他人加入传销组织将被害人覃某等五人骗到传销窝点,并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最终被判刑。近日,长洲区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等六人二年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张某林、马某、覃某、梁某、邓某六青年在梧州市长洲区新兴二路124-3号某单元房间内从事非法传销活动。六个人担任不同的职务,张某作为该传销组织的“家长”,负责组织安排该窝点内的业务员对新人进行搜身、恐吓和看管及洗脑,张某林作为“管家”负责执行张某的安排和指示,邓某负责对新人进行搜身,其余三人作为“业务员”,积极发展下线,以获得奖励。
2015年5月至7月期间,在被告人张某的指使下,“业务员”将覃某等五名被害人分别骗至传销窝点。以威逼被害人购买公司的“份额”、加入传销组织为目的,强行搜走被害人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并组织人员以轮流看管、陪同上“传销”课、洗澡、跟上厕所、限制通讯自由等方式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2015年7月15日,五名被害人被公安机关解救。
长洲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张某林、马某、覃某、梁某、邓某合伙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六名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张某林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林是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覃某、梁某、邓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六名被告人为逼迫他人参与传销活动非法拘禁多人多次且非法拘禁时间较长,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在非法拘禁中具有殴打被拘禁人的情节,依法从重处罚。六名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刑事犯罪分子,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覃某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梧州中院主审法官通过耐心细致的法律释明,使覃某充分认识到自己的罪行,表示服判息诉,梧州中院准许其撤回上诉。
近年来,在梧州地区的非法传销活动呈现多发的态势,传销组织的犯罪手段层出不穷,传销团伙不惜费尽心机欺骗自己的亲属朋友,最终被强制“洗脑”、非法拘禁难脱虎口。传销给人带来的伤害不只是金钱上的,更多的是感情上的,希望大家都可以认清传销,远离它给人带来的伤害。借此,提醒广大群众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提高警惕,不要被他人欺骗,以免误入传销骗局。
庭审现场
(卢捷 方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