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欠薪又失踪 法官助农民工讨薪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6-04-06  分享到:

“谢谢岑溪法院的法官,为我们‘江西老表’讨回了血汗钱啊!”近日,江西籍的农民工温某仁在岑溪市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手中领到了50000元履行款,他紧紧地握着民一庭法官的手,热泪盈眶,一个劲地说谢谢。

包工头拖欠工资又失踪

2014610日至930日,有着一手古建筑修复技艺的江西省赣州市农民工温某仁带着同乡三人组团来到岑溪市,跟随同乡包工头龚某香参与岑溪市樟木古街改造工程施工。项目完工后,龚某香尚欠温某仁等四人工资50000元就玩起了失踪。温某仁向承包工程的老板讨要血汗钱,承包老板借故推托。他求助当地劳动部门,因龚某香下落不明,劳动部门也无计可施。

四处求助无果又身处异乡的温某仁抱着试试看的心理,于2015428日到岑溪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龚某香及工程承包方老板支付工资款50000元。

法院判决承包方负连带偿还责任

由于该案属于涉民生案件,岑溪市法院民一庭接到案件后,庭长高度重视,立即将该案分到主办法官,主办法官快速行动,想尽办法联系到龚某香,要求他配合法院工作,提供有关材料。被告龚某香辩称,工资是由工程承包方项目部发给工人的,自己没拿钱。然而,龚某香居无定所,法官与他短暂联系后,又失去联系。

被告承包方辩称,该公司已经超额度支付了劳务费给龚某香。该案的纠纷是原告与被告龚某香之间的纠纷,原告应该向被告龚某香追索劳动报酬,而不是向该公司追索劳动报酬。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被告龚某香雇请原告等人当技术工人并拖欠原告等人的工资50000元的事实,证据充分,被告龚某香应当承担清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被告承包方违反法律规定将项目分包给没有相应资质且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龚某香。承包方应对龚某香拖欠原告等人的劳动报酬50000负有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动员承包方主动履行义务

温某仁虽然胜诉了,但是工资一天拿不到手,胜诉权益都没有兑现,如何保证案件顺利执行,依然牵动着办案法官的心。徐庭长与主办法官又马不停蹄地到岑溪市政府主管该工程的部门了解承包方工程款结算情况,依法冻结相关工程款。

考虑到龚某香已无法联系,为了让温某仁尽快拿到工资,主办法官主动联系承包方的负责人,向他说明相关法律规定,敦促他自觉履行判决书的义务。承包方的负责人提出种种疑虑,主办法官从法律层面打消他的顾虑。在主办法官不懈努力下,承包方的负责人终于主动履行义务,“江西老表”温某仁顺利拿到自己血汗钱。于是出现了开头的一幕。

黄庆壬 温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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