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30日,苍梧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的案子进行了宣判。被告人柏某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该案的被告人柏某林是湖南道县人,家中有70多岁的老父、老母,有一位弱智残疾的妻子,有三个7岁、12岁、14岁的未成年人孩子。作为一家之主的柏某林是整个家庭的经济支柱,为了挣钱养家,2015年3月份,他跟随包工头柏某然到石桥镇林场打工挣钱。双方约定:伐木结束后最终进行工资结算,另外,原告必须分两次给付完毕当月的伙食费。
前面半年时间里,柏某然均按约定给付了伙食费,双方的雇佣关系也一直很顺畅,但到了2015年10月份,柏某然仅仅支付了被告人柏某林一次伙食费,并且在工资又暂未结算完毕的情况下,柏某然打算另觅地方打工。被告人柏某林闻知,便前去索要生活费和工资,但却遭到推辞。一时激愤之下,柏某林与柏某然发生争吵、推搡。在争斗中,柏某然持起木棍捅了被告人住所地的屋门,柏某林则在门边持刀砍棍,欲加阻止。同时,也将被害人砍伤,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
经过依法审理,法院遂作出了上述判决。讨要薪酬虽合法,被告人却因失去理性,故意伤害了他人而锒铛入狱。
法官有话说:本案中,被告人讨要拖欠的生活费本是合理且合法,只是最终却因不理性的处理方式造成了双方的伤害。根据劳动法、劳动部印发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以及本案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约定,被告人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也就是说本案被告人向包工头身份的被害人领取劳动报酬是受法律保护的。
并且,刑法已经明确了对无故、恶意拖欠工资、拒不支付的给予刑事处罚。刑法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本案中,我们应该谨记:当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当理性对待,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切勿因一时的冲动,让自己走上被告人的席位,伤人且伤己。
(唐丽华 肖冬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