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青年骑助力车经过岑溪市马路镇某村时,将尾随跟踪的两名村民殴伤。近日,其中两名逞凶殴打村民的青年被岑溪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一年两个月的有期徒刑。
据了解,2015年10月30日零时,刘某洪骑助力车搭载李某宇、刘某军(另案处理)两人外出玩耍。在经过岑溪市马路镇某村村道时,该村的两名村民见村子里突然进了陌生人,误以为刘某洪等人是小偷进村偷东西,便手拿木棍开摩托车尾随跟踪。行至一处夜宵店时,两个村民将刘某洪等人拦停。刘某洪等人遂在车上拿出伸缩棍、铁棍、催泪气体等工具对二人进行殴打,造成其中一名村民二级轻伤。后来三名逞凶者被闻讯赶来的村民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刘某洪与刘某军逞凶耍横,随意殴打他人,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刘某洪二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不过,李某宇提出了其殴打被害人,是防卫过当,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洪的人身、财产并没有受到不法侵害,不属于防卫范畴,不存在防卫过当,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梁植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