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间烧草引发山火 藤县78岁老汉遭判刑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6-04-05  分享到:

藤县金鸡镇78岁高龄的老汉刘某华在自家责任田里烧田头草垦荒田时,因疏忽大意引发山火造成6.21公顷的林地被烧毁。近日,藤县法院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刘某华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5年4月14日,被告人刘某华在藤县金鸡镇某村自家的责任田烧田头草,由于麻痹大意以及采取的防火措施不足,引发山林火灾。经藤县森林防火办公室鉴定,此次山林火灾过火总面积6.21公顷,其中过火有林面积4.81公顷,荒山面积1.4公顷。

法院查明,案发后被害人刘某成等6人均表示不需要被告人赔偿其经济损失,并对被告人的失火行为表示谅解。法院再查明,案发时被告人刘某华已年满75周岁。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华在焚烧其责任田的杂草时,因疏忽大意而引发山林火灾,过火有林面积4.81公顷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构成了失火罪。案发时被告人已满七十五周岁,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华归案后及至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了失火烧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得到了部分被烧山林山主的谅解,根据司法实践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所具有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法院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刘某华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法官提醒:今年清明节临近,大家在上山祭拜祖先祈求先祖护佑的同时,请务必做好防火措施,以免引发山林火灾,造成经济损失甚至人员伤亡,到时锒铛入狱就后悔莫及了。

(祝裕旺 赖志宏)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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