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间遭解雇 员工两告用人单位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6-04-01  分享到:

梧州某公司员工梁某被以试用期不符合工作要求为由遭到解雇,双方协商未果后,其遂两次状告公司,要求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加班费合计4000余元。3月30日,藤县法院成功调解该起劳动争议案件。

2015年4月29日,原告梁某与被告梧州某公司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合同约定:期限自2015年5月1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试用期自2015年5月1日起至同月31日止,梁某工作岗位是协管员(保安),试用期工资1000元/月等。5月1日,被告梧州某公司派原告到中国移动公司藤县分公司从事保安工作。5月26日,被告梧州某公司以原告梁某在试用期不符合工作要求为由,向原告梁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原告拒绝签收被告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同年8月10日、10月16日,梧州某公司分别支付加班费60元、劳动报酬1291元给梁某。

9月25日,梁某向藤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要求梧州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加班费等诉求。四天后,该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梁某接到通知书后遂向法院起诉。同年11月2日原告向法院撤回起诉。2016年1月12日,原告再次起诉,提出要求被告梧州某公司支付赔偿金3100元及支付2015年5月份工资l550元等诉请。

为避免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主审法官主动召集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并采取背对背的调解方式,分别向双方讲解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在要求原告客观合理地提出诉求的同时,也要求被告依法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最终双方自愿接受主办法官提出的调解方案,由被告梧州某公司当庭给付尚欠原告梁某加班费、经济赔偿金1800元。至此,该劳动争议纠纷完满解决,原、被告双方握手言和。

(祝裕旺 罗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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