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余元房租被拖欠 房东状告租客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6-04-01  分享到:

一男子拖欠房东租金、电费长达一年之久,房东多次催讨未果后怒不可遏,遂将男子告上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清除商铺内的货物并归还商铺,判令该男子立即支付拖欠的租金、电费万余元,押金1500元归房东所有。3月31日,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经藤县法院民一庭邓法官的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握手言和。

2014年4月,原告唐某永与被告邓某炎签订《商铺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藤县藤州镇河东某街的商铺出租给被告作为销售净水设备及办公,承租期为五年,第一年月租金为1200元,第二年为1300元,最后三年为1500元。被告按月交付交租金及电费。合同签订时,被告交付1500元押金给原告。

签约后,被告仅支付了10个月的租金给原告,尚欠租金及两个月的电费80元一直拖欠不给。原告多次追讨未果,遂于2016年3月份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

庭审过程中,被告对原告诉称的事实无异议,同意解除合同,归还商铺,但因为资金周转问题,希望分期支付租金。而原告则要求被告一次性全部支付租金及电费,毕竟被告久拖租金不给,无诚信可言。

为避免双方矛盾激化,法官采取背对背形式进行调解,首先向被告释明法理,让其明白严重违约的法律后果,同时希望于月底前支付部分租金,让原告看到诚意,以便最大程度争取分期支付租金;随后劝导原告体谅被告的难处,以和为贵。经过一个多小时的耐心调解,原告已被法官坚持不懈的精神所感动,表示只要被告在5月31日前付清8000元即可,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被告也意识到其严重违约的法律后果,表示其所交付的1500元押金归原告所有。对于被告放在商铺里的物品,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自行协商解决。

为此,原、告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自愿解除合同,被告将所租赁的商铺交还原告,被告尚欠的租金8000元分三次于2016年5月31日前付清,1500元押金归原告所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庭审笔录上签过名后,双方握手言和。

(祝裕旺 邓庆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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