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得知自己工作的私人会所是为“瘾君子”提供吸毒的场所后,仍为“瘾君子”提供服务。日前,岑溪法院审理了该起三名服务员容留他人吸毒案。
黄某健(在逃)在岑溪市归义镇某石材厂三楼开设了一家专门容留他人吸毒的梦幻私人会所,陈某燃、孔某杰、许某南在得知自己工作的私人会所的性质后,仍为客人提供酒水等服务。2015年10月22日晚,陈某燃、孔某杰、许某南对包厢内有客人吸食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放任不制止,还为客人提供点单、提供吸毒所需的工具托盘、吸管、卡片等服务。当晚23时许,公安民警对该私人会所进行查处,当场在会所包厢内抓获吸毒人员十多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燃、孔某杰、许某南三人在明知他人在其服务的会所内吸食毒品氯胺酮,仍为他人提供服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鉴于三人在该案中是从犯,且归案后自愿认罪,犯罪情节轻微,法院遂分别判处三人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的刑罚。
(李瑞山 田广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