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藤县法院受理原告李某有与被告梧州某饲料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案,此案系藤县法院受理的首例申请公司清算案件。目前,藤县法院还未受理过此类案件,审理该类案件的经验处于空白状态。因此,该案的审理对藤县法院具有重要的意义。
原告李某有诉称,2004年3月,陈某章和陈某贤共同出资设立梧州某饲料有限公司,2004年11月,两人解除协议,约定陈某贤退股,由陈某章购买其股份。陈某贤退股后,并未到工商管理局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2014年5月,原告李某有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将25万元出借给被告梧州某饲料有限公司,该借款事实经藤县法院以及梧州中院的民事判决书予以确认。梧州市中院的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2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没有依法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被告没有依法进行年审,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导致原告的债权无法实现。被告从被吊销营业执照起至今未依法成立清算组,也未及时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为此,李某有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指定清算组强制对被告梧州某饲料有限公司进行清算,并要求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及相关清算费用。
(杨鹃硕 祝裕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