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山籍一男子在岑溪市与钟山县之间多次流窜盗窃机动车。近日,岑溪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情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2015年5月至9月7日间,被告人李某情经事前准备六角匙、剪刀、手套、口罩等作案工具后,先后4次从广西钟山县前往岑溪市糯垌镇、马路镇等地,在凌晨时段盗窃他人的小型面包车3辆、男装摩托车1辆,共价值人民币65 091元。得手后,李某情驾驶盗窃所得的车辆返回钟山县,并将车辆低价出卖给他人。在第4次作案盗得男装摩托车一辆后,李某情驾驶该辆摩托车由岑溪往梧州方向逃走,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缴获被盗摩托车及作案工具六角匙、剪刀、口罩、手套等物品。案发后,被盗的摩托车1辆已发还给被害人。
李某情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12月15日被钟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2年9月5日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情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情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属于流窜犯罪分子,予以从重处罚。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温颖 覃硕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