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自留山地的权属和使用,成为了苍梧法院石桥法庭受理的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解决的关键。2016年3月15日,石桥法庭干警一行三人前往梨埠镇沙地村诉争山地进行现场勘察。
原告甘某诉称,去年3月底,被告车某因山地使用纠纷将其打伤,经梨埠派出所调解无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车某赔偿其人身伤害损失,此外,车某与另一名被告周某在纠纷中拔除原告甘某种植的砂糖桔造成了甘某的经济损失,对此甘某也要求两位被告作出赔偿。
通过两次开庭审理及庭后调解中法官获悉,双方争执的根源在于农村山林土地的使用权属问题。原告通过提供的林权证和自留山使用证证实诉争山地的使用是原告的权利,但两证的四址位置并不一致,而被告方则主张该山地其自1980年使用至今。
为及时平息双方争议,有效解决双方矛盾,石桥法庭办案法官向村民小组和村委会了解了村民使用土地的历史情况,并前往梨埠镇林业站了解情况,反腐核对原告提交的林权证和自留山使用证,最终在双方当事人的见证下来到诉争山地进行现场勘察,拨开层层迷雾之后,无可辩驳的勘测数据成为该案审理的有力证据。
法官在勘察土地
(韦明远 张玮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