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侵吞公款捐庙金难逃刑责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6-03-16  分享到:

岑溪市三堡镇某村村委会干部邱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村集体资金。日前,邱某被岑溪法院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据公诉机关指控称,2012年至2013年期间,邱某利用担任三堡镇某村村委会文书兼报账员的职务便利,将该村收取某石材有限公司的租金和矿山管理费共人民币四万五千元采取截留不入账的方式予以侵占

邱某辩解称,他并没有截留村集体的资金,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当时他共收到租金和矿山管理费七万五千元,一部分按照时任村支书和村主任的吩咐已开票入账。剩余部分款项共四万五千元以劳务费的名义开具票据,按时任村主任的安排进行瓜分,他分得一万元。事后他认为不妥,便将钱捐给了村里四圣庙。因此,他的行为不应构成职务侵占罪。其辩护人还向法庭提供了该村四圣庙收到邱某庙金一万元的收条作为证据。

然而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法院确认了邱某以虚开劳务费的方式,截留村集体收入四万五千元据为己有的事实。该事实有邱某的供述、相关证人证言以及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对邱某辩护人提供的庙金收条,法院认为与本案并无关联。案件审理中,邱某将四万五千元退至法院。

法院认为,邱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村集体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然而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判决前主动退出全部赃款,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又因邱某是初犯,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梁植刚 陈小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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