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后进行调解,司法为民更务实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6-03-14  分享到: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交通审判庭 “五位一体”交通事故案件多元调解机制又添创举:近日成功对一起已判决的交通事故赔偿案进行调解,维护了该案原告的合法权益。 

2015年,被告曾某驾驶一无号牌、无保险的燃油两轮车上路,与原告朱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朱某车辆被撞毁,人员受伤的后果;朱某因伤住院4天,用去医药费2646.94元。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曾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曾某在签收了相关诉讼材料后,便再也联系不上;交通审判庭在曾某不到场的情况下,依法对该案做了缺席判决。后经了解,曾某对此一直抱着饶幸心理,自认为只要法院找不到人,就没什么可担心的。 

鉴于该案原告的合法权益没能得到切实保障。在判决后,主办法官主动和当地的司法所、村委会取得联系,一起对曾某送达了判决书,同时向其解释了“案件标的较小,调解对双方都有利”的道理,并告知其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的后果。在大家共同努力下,被告曾某同意调解,但要求原告能够减少赔偿款,主办法官当场电话联系原告进行沟通。经过多次调解、协商,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了和解,至此,该案得以真正“案结事了”。 

该案能够得以完满解决离不开交通审判庭全庭干警对诉讼全程坚持调解这一理念的贯彻落实交通审判庭全体干警在以后的工作中将继续秉承调解无处不在的工作原则真正做让司法为民更务实 

陈金明 田广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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