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交通审判庭 “五位一体”交通事故案件多元调解机制又添创举:近日成功对一起已判决的交通事故赔偿案进行调解,维护了该案原告的合法权益。
2015年,被告曾某驾驶一无号牌、无保险的燃油两轮车上路,与原告朱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朱某车辆被撞毁,人员受伤的后果;朱某因伤住院4天,用去医药费2646.94元。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曾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曾某在签收了相关诉讼材料后,便再也联系不上;交通审判庭在曾某不到场的情况下,依法对该案做了缺席判决。后经了解,曾某对此一直抱着饶幸心理,自认为只要法院找不到人,就没什么可担心的。
鉴于该案原告的合法权益没能得到切实保障。在判决后,主办法官主动和当地的司法所、村委会取得联系,一起对曾某送达了判决书,同时向其解释了“案件标的较小,调解对双方都有利”的道理,并告知其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的后果。在大家共同努力下,被告曾某同意调解,但要求原告能够减少赔偿款,主办法官当场电话联系原告进行沟通。经过多次调解、协商,原被告双方最终达成了和解,至此,该案得以真正“案结事了”。
该案能够得以完满解决,离不开交通审判庭全庭干警对“诉讼全程坚持调解”这一理念的贯彻、落实。交通审判庭全体干警在以后的工作中,将继续秉承“调解无处不在”的工作原则,真正做让司法为民更务实。
(陈金明 田广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