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盗窃他人财物 监护人须担责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6-03-07  分享到:

未成年儿子偷走邻居养老钱挥霍一空,父亲担责。31日,岑溪市人民法院糯垌法庭开庭审理该起案件,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梁老伯被盗的钱由被告梁某甲父子共同偿还。

201312月某天,岑溪市的梁老伯发现自己藏在自家旧屋二楼的两万块养老钱”有一万六千块不翼而飞。公安机关侦查后发现他的钱是被邻居梁某乙所偷。原来梁老伯只是把钱用塑料袋简单包好,在上面放几块泥砖掩盖。梁某乙发现后,分三次共偷走一万六千块钱挥霍一空。梁某乙作案时未满十六周岁,被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其盗窃行为给梁老伯造成了损失。201622日,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梁老伯诉至岑溪法院要求梁某乙及其父亲梁某甲偿还其被盗的财物。经主办法官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了由被告梁某甲、梁某乙分三期共偿还原告梁老伯一万五千元的协议。

主办法官介绍说,未成年的儿子偷钱,作为监护人的父亲要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的规定。本案调解伊始,梁某甲认为偷钱的是他儿子跟自己没关系,要等几个月儿子年满18周岁后,让儿子出去打工还钱,不愿承担赔偿责任。经主办法官一再耐心释法后,他才愿意与儿子一起承担责任,并和原告达成上述调解协议。

陆万里  梁植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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