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设置了监护的法律制度,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并为他们设定了民事义务:即对被监护人实施的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今年3月1日,苍梧县人民法院石桥中心人民法庭就成功调处了这样一件因被监护人实施侵权行为导致其监护人被诉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去年1月2日,宋冬梅带着7岁的孙女严小花到山上砍柴,由于疏忽,老人没有留意到小花带着打火机上山。期间,忙于砍柴的老人亦没有注意到小花使用打火机玩火,导致失火烧毁了于某3亩的责任山。事后,于某多次向严小花的家长索赔,双方均因金额差距甚大而意见不合。于某遂诉至苍梧县人民法院法院,要求严小花及其父母共赔偿经济损失3160元。
本案是一起儿童玩火而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面对严小花的父母坚决拒绝赔偿的态度,主办法官耐心地向其释明: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严小花实施过失侵权行为,导致原告于某承包的责任山发生火灾,造成实际损害后果,作为监护人的父母要对此“买单”,以弥补于某的损失。经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严小花的父母共同赔偿原告于某人民币1000元,于某向法院撤诉。
法官提醒:家长、学校及有关社会组织要对孩子加强日常安全教育,使孩子对自己行为的安全性有一个基本的认识,提供安全防范意识,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让孩子健康、安全成长。
(梁凤清 肖冬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