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溪法院首次受理以保险保函作担保的保全申请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6-03-01  分享到:

2月1日,岑溪法院受理首例以保险保函作担保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审查后,依据该保险保函作出了裁定。

申请人覃某与被申请人李某、甘某于2015年7月21日签订一份房屋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李某、甘某将位于南宁市区的两处房产转让给覃某。覃某则一次性支付一百五十万元转让款给李某、甘某。后因房屋过户问题,双方协商未果。覃某诉至法院,并以保险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为担保,提出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立案法官审查后,认为保函符合广西区高院、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发布的《关于诉讼财产保全保函问题的备忘录》相关规定,予以认可,并及时作出对上述两处房产予以查封的裁定。

据悉,通常情况下,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申请人必须提供与保全财产等额的现金或者实物担保。司法实践中常出现申请人因无法提供传统方式担保,而导致财产保全程序无法启动,自身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的情况。岑溪法院依法认可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作为担保,既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又能有效降低保全工作的风险。

莫素兰  梁植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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