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溪市的梁伯立下遗嘱将一处房产他所占的份额全部处分给幺子。老人去世后,儿女们却因房产分割起了争执。另外三个儿女认为梁伯户口在建房时已迁出原籍,因此梁伯并不占有房屋的份额,遗嘱处分无效。那么城镇户口的家庭成员是否享有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房屋的份额呢?请看岑溪法院对该案的判决。
据悉, 在1986年2月,梁伯妻子卢姨以户主身份向有关部门申请建房用地。当时卢姨的家庭成员有七人,分别是梁伯夫妇、梁伯的母亲及四个子女。1988年10月,政府审批了一块建房用地给卢姨。随后卢姨一家在该土地范围内建成了二层楼房。后卢姨和梁伯分别于早年去世。梁伯生前立有遗嘱:将登记在卢姨名下的该处集体土地使用权和所建房屋,依法应由他所占的份额,全部由其幺子梁某智继承,其他三个子女无权继承。
然而梁伯的其他三个子女拒绝承认遗嘱有效。他们认为遗嘱所涉房屋的土地使用证是在1986年按农村人口6人申请取得的。当时梁伯是原岑溪县玻璃厂的职工,户口不在原籍。因此梁伯对该集体土地没有使用权,无权处分该处房屋。
最后,梁某智到岑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根据遗嘱依法判决上述集体土地使用权及所建房屋属梁伯部分全部由其继承,归其所有。
法院审理后认为梁伯对该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其原籍建造的房屋享有与其他家庭成员同等的份额。虽然梁伯在卢姨申请土地建房前户口已迁出原籍,但由于梁伯与卢姨是夫妻关系,所以梁伯无疑仍是卢姨一户的家庭成员。且有关部门审批卢姨一户的建房用地的资料亦显示家庭成员为7人,包括梁伯在内。而当时建房的主要开支是由梁伯夫妻承担,其他子女只是做辅助工作。法院遂依法判决确认梁伯所立遗嘱合法有效,其个人应值房屋份额由梁某智继承。
案件宣判后,原被告没有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梁植刚 林振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