岑溪市南渡镇一老人在医院接受医生私自开的药,病情加重,不幸去世,老人的侄子起诉医院和医生索赔。近日,岑溪市人民法院对该医疗纠纷案件进行了调解。
原告李某南是莫某华的侄子。2015年6月27日,莫某华因病到岑溪市南渡某医院门诊治疗,由医生温某接诊。同年6月28日,莫某华继续到岑溪市南渡某医院门诊治疗,仍由温某诊治,这天温某没有开具处方给莫某华到药房领药,而是温某自己拿药给莫某华输液治疗,私自收取莫某华的治疗费用。用药后莫某华的病情加重,在岑溪市南渡某医院抢救后住院治疗。同年7月5日,莫某华转至岑溪市某医院住院治疗,5天后莫某华在岑溪市某医院死亡。
2015年10月30日,原告诉至岑溪法院要求被告岑溪市南渡某医院与温某共同赔偿因莫某华死亡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7513元。被告温某申请追加岑溪市某医院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该案经过开庭审理,原告认为岑溪市某医院不存在过错,不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只要求被告岑溪市南渡某医院及被告温某承担赔偿责任。经过承办法官多次与岑溪市南渡某医院沟通,该院认为此医患纠纷主要是因是温某个人私自用药、收取医疗费用造成的,应由其个人承担责任,即使是医院承担了责任,最终还是要温某承担。主办法官多次与温某了解沟通,温某只表态最多只能赔偿7000元。主办法官又与原告沟通,讲明利害关系,最终原告同意降低赔偿要求,要求被告温某赔偿10000元,并放弃要求岑溪市南渡某医院的赔偿请求。经过主审法官的努力,原、被告双方都作出让步,原告降低要求,被告亦适当增加赔偿数额,双方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温某亦当即履行了赔偿款项给原告。
(林振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