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8日,岑溪法院糯垌法庭办理的一起提供劳务致人损害责任纠纷案在鉴定启动前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清楚。糯垌法庭的法官通过不懈的努力,让这件看似无法调解的案件得以和谐解决。
2014年3月,林某等5人投资50万元在岑溪市三堡镇车河村成立某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欲生产岑溪特产“三堡车河米粉”。李某、梁某等民工为该公司从事建筑工作近一个月,期间的工钱由公司定期向李某支付。与梁某同村的陈某多次与梁某联系,请其帮忙找工作。2015年4月20日,陈某得知林某公司需要建筑工人,当天从岑溪来到该公司,参与批墙作业,当天下午,陈某在批门洞边墙时,不慎跌倒于地,当场昏迷不醒。后送至岑溪市人民医院、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医治,花去医药费17万元。事故发生后第三天,经三堡、糯垌两镇人大主席协同相关部门召集、调解,公司方赔偿了2.4万元,工人们经李某提议,在公司尚欠工资款中支付6000元给陈某治疗。目前,陈某神志没有完全清醒,饮食起居需要人照顾。
自事故发生至今,因被告方坚持没有责任,其只愿从人道角度负担次要责任赔偿,并要求“包工头”林某负全部责任,以及在原告方提出伤残等级鉴定时提出用药清单排除鉴定的要求,使得该案审结遥遥无期。
承办法官基于被告是成立不久的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主体,是以公司财产为限,其承建的“三边”(边投资边施工边生产)工程,尚未有收益,原告医药费花销巨大、调解已陷入僵局等事实;认为调解始终是化解双方矛盾纠纷的最佳选择。
为此,承办法官两次到案发现场与公司方进行面对面沟通;并根据双方有进一步协商意向的事实,将向外委托鉴定一事暂缓下来。经法官多方沟通、协调,2014年12月30日,原告方单方面签字承诺放弃对“包工头”的追诉,要求公司方在2016年1月20日前交付赔偿款5万元,逾期则为6万元,并承担一半诉讼费,否则继续走诉讼程序。经电话反复磋商,被告方业主、厂长、法定代表人已实现意见统一,却迟迟不到法庭签字,只是电话表示会在春节前交付清楚。法官一方面让被告的律师督促被告方履行约定,一方面让法院对外委托鉴定组通知被告方预交鉴定费。
1月8日,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再次进行调解,法官还对双方进行分别疏导。经反复协调,双方达成“被告方当场履行支付5.12万元义务,原告方就本案不再以任何方式追诉”的协议,双方在协议上签名。
就这样,经过糯垌法庭法官的努力,这起人身损害纠纷得以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顺利地终结了案件诉讼程序。
(傅小林 田广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