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出租车承包合同孰是孰非?
    ——万秀法院审结一起合同纠纷案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6-01-07  分享到:

市民谭某某与某汽车运输公司签订了出租车承包合同,而后,两方因故解除了合同。谭某某认为是运输公司无正当理由单方终止合同,要求其赔偿违约金。而运输公司方则认为是双方解除合同是经过协商一致后达成的,并无不妥。究竟孰是孰非?近日,万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一合同纠纷案,并判决驳回原告谭某某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原告谭某某诉称,其与公司(梧州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签订承包合同,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15年1月31日止以A套餐(每月捌仟元承包费)承包出租车:桂D-TXXX6。但公司自2014年10月11日起,在不出具任何合理原因的前提下要求其交出车辆停止营运,结清手续,并单方终止合同。请求法庭判令被告无正当理由单方终止承包合同违约,按合同11、1、2条赔偿违约金10000元。

被告梧州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则辩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并依法判令由原告承担费用。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终止合同,共同签字确定合同解除,并非原告所称是答辩人擅自单方解除合同;双方终止合同也并非是原告所说无理由主张,而是因原告违约在先,而后双方达成终止合作的合意;按照双方在2014年7月签订的合同约定,经营出租车业务需由原告交付两万元保证金,但当时原告由于经济困难,向该公司申请先交付1万元保证金,从2014年7月6日签订合同起至10月,原告一直未交纳保证金,所以该公司才决定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

法院经审理后,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 、被告签订《电动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约定:被告将桂DTXXX6车承包给原告经营,期限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15年1月31日止,原告每月缴定额套餐8000元给被告并交安全生产保证金20000元。被告擅自解除合同的,应按本合同约定退还原告安全生产保证金,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安全生产保证金10000元。2014年10月11日,双方签订《比亚迪e6纯电动汽车退车确认书》。被告退回原告交纳的安全生产保证金10000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电动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是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协议,内容合法,法院予以确认。被告认为双方解除合同不是被告擅自单方行为,而是双方协商后达成一致的。对被告的抗辩意见,有其提供的双方签订《比亚迪e6纯电动汽车退车确认书》的证据和被告退回原告交纳的安全生产保证金10000元的事实予以证实,法院予以采纳。原告认为被告是擅自单方解除合同则无证据证实。因此,原告认为被告擅自单方解除《电动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依合同约定应赔偿违约金10000元的依据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原告方不服,上诉至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梁颖 黄月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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