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某与陈某是同一村的亲戚。因耕种土地问题双方发生争执,最终动了拳脚伤了身体,更伤了亲人之间的和气。2015年12月2日,万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健康权纠纷案。
2015年3月8日,因土地耕种问题,黎某与陈某的妻子发生争执。次日上午8时许,陈某来到黎某家中,双方发生冲突,陈某将黎某打伤。黎某遂报警,派出所出警处理。黎某于当日至3月19日期间,到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并于2015年3月25日对其伤情作法医学鉴定。派出所民警分两次在派出所内组织黎某与陈某进行调解,双方因赔偿金额存在异议未能达成协议。派出所依法对陈某处以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后黎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3761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陈某态度强硬,坚持认为黎某所诉的不是事实,认为自己在这件事中不需承担任何责任。但却未能就自己的观点提出证据进行证实。
承办法官认为,双方发生纠纷时,陈某未采取理性的方式与黎某进行协商解决,致使黎某人身受到伤害。对此,陈某存在明显过错,应依法承担对黎某造成损伤的全部民事责任。由于陈某对其辩解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诉讼后果。至于黎某的损失,医疗费有医院票据予以证实;误工费虽然没能提交医嘱证实其主张,但结合黎某伤情及医院疾病诊断、门诊病历等证据材料,认为黎某伤后全休一个月确属必要,计付误工费的标准合法合理,应予得到支持。黎某的合法合理损失合计3761元,应由陈某赔付给黎某。
法官寄语:村民之间特别是亲人之间本应和睦相处、互爱互助,遇到矛盾纠纷应选择平等协商理性的方法,再协商不成都情况下可以通过国家机关裁决,而不能因一时冲动而伤害到双方的感情和身心健康却是得不偿失。
(冯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