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抓住“偷狗贼” 男子趁机勒索反获刑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5-12-31  分享到:

众村民抓住偷狗贼后,一男子得知后伙同他人对偷狗贼进行殴打,并趁机勒索人民币6800元,最终该男子的犯罪行为受到了法律的严惩。近日,藤县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霍某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对其犯罪所得予以追缴。

据悉,2014年1月20日15时许,被害人李某昌伙同黄某远(两人均另案处理)偷狗后,驾驶摩托车途经藤县藤州镇某村时,被该村村民拦下,黄某杰、霍某某、伍某光、霍某生、杨某某(五人均已判刑)和其他村民要求被抓获的李某昌赔偿近来该村丢失狗只的损失共计人民币1万元。当日17时许,被告人霍某昌回到村里,得知村民抓到一个偷狗贼后,便和黄某杰等人一起胁迫李某昌赔钱,并将李某昌打致轻微伤。当日19时许,得知民警前来调查后,霍某昌伙同黄某杰等人将李某昌押入该村的一个较隐蔽的地方看管,并继续胁迫李某昌赔钱。次日凌晨1时许,李某昌家属将6 800元交给黄某杰后,李某昌才得以释放。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霍某昌分得赃款1 000元。同案犯黄某杰、霍某某、伍某光、杨某某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到拘役五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其中黄某杰、霍某某、伍某光通过家属共同退赔了被害人经济损失11 8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昌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李某昌盗窃了村中的狗只为借口,采取恐吓、威胁、暴力的手段,强行索取他人人民币6 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与同伙有向被害人敲诈勒索钱财的共同故意,且共同实施了向被害人索要人民币6 800元的行为,是共同犯罪。在敲诈勒索过程中,被告人霍某昌积极参与了看管被害人,向被害人索要人民币6 800元,参与了分赃,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及至庭审中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在庭上自愿认罪,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现等,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目前被告人并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示:在本案中,村民齐心协力抓偷狗贼是好事,但不应当趁机对其进行殴打并敲诈勒索。偷狗贼偷狗虽然违法,但其合法权益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村民在抓住偷狗贼后,应当报警或扭送至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而不应当秉着法不责众的想法一哄而上,对偷狗贼进行敲诈勒索,甚至拳打脚踢,将其打伤打死,这样就变成了犯罪,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祝裕旺 祝斌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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