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惹事故 虽买保险仍需赔
    ——万秀法院判决一起追偿权纠纷系列案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5-12-31  分享到:

     湖南人王某某无证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途经国道321线梧封公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与一辆重型厢式货车相撞,造成该货车驾驶员受伤,搭乘的一名乘客死亡。受伤货车司机及乘客近亲属将王某某为其肇事车辆所购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受伤司机及死者近亲属进行了赔付。如今,保险公司又将王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其为自己无证驾驶的行为负责赔偿。

近日,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综合全案证据,法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3929145分李某某驾驶一辆重型厢式货车乘搭受害人吴某某在国道321线梧封公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与同向行驶由王某某驾驶的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平板半挂车发生追尾碰撞。事故造成李某某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严重受损坏,驾驶员李某某受伤、乘客吴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梧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万秀区大队认定王某某未取得牵引车驾驶证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挂重型平板半挂车装载货物,没有把车厢尾门关好行车,且未及时更换残旧的反光标识,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受害人吴某某不负事故任何责任。事故发生后,受害人李某某、吴某某的近亲属,分别将王某某为其肇事车辆所购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后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分别作出判决,保险公司应赔偿受害人李某某3万多元,赔偿吴某某近亲属21万多元。根据判决,保险公司向分别向两方受害人支付了赔偿款。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依与王某某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约定,在该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挂重型平板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作为驾驶该车的王某某在明知自己未取得牵引车驾驶证的情形下,仍驾驶车辆。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另外,保险公司起诉王某某承担责任是以其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而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平板半挂车造成损失,是以驾驶员不是以其作为车主而承担责任。保险公司是与车主签订有保险合同,适用保险法来调整双方的保险关系,而王某某作为驾驶员造成损害,则不适用保险法来调整。因此,保险公司请求向王某某追偿己赔偿的损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万秀区人民法院一审分别作出判决,王某某应对保险公司已赔付给两方受害人的赔偿款进行赔偿,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一审判决后,各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梁颖 黄月瞳)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笫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第二款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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