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傍晚,年近八旬的张大娘(化名)乘坐公交车出行,不料在车上摔了一跤,造成九级伤残。张大娘将肇事公交车所属公司及为该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近日,万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负赔偿责任。
法庭上,张大娘的委托代理人诉称,2014年10月13日7时许,张大娘搭乘公交车,刚上车还没坐好,公交车就启动了,致使张大娘跌倒受伤。公交车司机及张大娘的家属马上将她送到医院。后经司法鉴定,张大娘的损伤构成九级伤残。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某巴士公司、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合计3万多元。
某巴士公司辩称,对张大娘要求的部分赔偿费用表示认可,并已为张大娘垫付了两万多元的医疗费。该公司指出,其已为公交车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应由保险公司负赔付责任。此外,每辆公交车上都有守则牌,张大娘对事故的发生也需要承担部分责任。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该公司并不是侵权人,张大娘在车上摔倒,其本身应自负30%的次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大娘在乘坐被告某公司的公交车时遭受人身损害。其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张大娘作为乘客自登上被告公交公司的公交车后,两者间确立了城市公交运输合同关系。被告某巴士公司作为承运人,有义务将原告安全、及时地运送到目的地,并应对运输过程中的乘客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庭审中,被告某巴士公司未举出自己有免除部分责任的证据,其没有尽到客运合同的安全义务,故对于原告的损失,被告某巴士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涉事公交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某巴士公司与某保险公司形成保险合同关系,原告请求某保险公司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直接承担赔偿责任合理合法。
万秀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应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张大娘各项经济损失4.9万多元;被告某巴士公司垫付给原告张大娘的2万多元,由某保险公司返还给巴士公司,某保险公司尚应赔偿原告张大娘2.6万多元。
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没有提起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梁颖 何青夏)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百零二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第六十六条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