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以被告别名起诉被法院驳回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5-12-28  分享到:

近日,岑溪市人民法院南渡法庭在一起案件的审理中,发现原告以被告的别名起诉,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今年11月,李某与王某以郑某、余某私自占用其房屋为由将二人起诉到法院。但由于原告李某与王某在书写起诉状时以余某的别号“余天养”作为被告人名称,法庭庭审核对当事人身份时原告也确认被告人的身份信息、住址等情况确认无误。经法庭审理查明,在梧州市常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在原告提供的地址中并没有郑某、余某的户口登记信息。庭审结束后,原告向法院递交更正被告余某名字申请书,申请书中载明“现因《民事诉状》校正过程中存在错误,将被告余某的名字打印成余天养,现更正为余某”。因本案的庭审已结束、案件资料录入系统无法修改,所以主办法官建议原告撤诉后另行再起诉,原告拒绝撤诉,法院遂驳回原告的起诉。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起诉被告郑某、余某,经查,提供的地址与梧州市常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没有“余天养”的登记信息,因此,原告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认为,原告庭审后以民事诉状校正过程中存在错误为由申请将被告余天养更正为余某,因该案已经开庭审理,庭审中也核对过当事人的姓名,原告当时并未提出异议。因此,原告申请更正被告姓名实为民事诉讼中被告的变更,权利人可另行起诉。

因此,当事人在起诉的时候切记要保证当事人关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否则将有可能被法院驳回起诉。

(李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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