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后的黄某与陈某某本是一对好朋友,却为了一份借款合同,对簿公堂。近日,藤县法院濛江法庭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
【案情】
黄某与陈某某是朋友关系,陈某某以自己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黄某借款8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三个月,约定逾期不还款则按月利率10%计息,但陈某某并没有还黄某借款,经催收无效后,黄某将陈某某告到法院。陈某某坚持认为,两人签订《借款合同》后,黄某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将借款交付给他,何谈还钱呢。黄某到底有没有将借款交付给陈某某,是本案最关键的问题。据黄某说,当时其将现金交给陈某某,也没有让陈某某写任何收款证明,黄某不能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他确实将8万元借给了陈某某。
【法院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才生效。《借款合同》只能证明双方达成了借款“合意”而不能证明出借人将款项交付给了借款人。黄某和陈某某虽然签订了借款合同书,但黄某却无法提供确凿证据证明其确实已借款给陈某某,因此,一审法院驳回黄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
法官庭后表示, 借款合同是民间借贷的出借人“同意”出借、借款人“愿意”借款的“合意”。根据《合同法》规定,民间借贷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自出借人(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才生效。完整的民间借贷关系至少包括以下两个要素(步骤):首先,双方当事人签订借款合同,表明双方之间达成了借款的“合意”;其次,出借人将借款提供给借款人,由借款人接收。能够证明出借人提供借款的证据有银行转帐或者借款人亲笔书写的“收条”、“欠条”、“收据”之类的收款凭证。因此,理论上只有“借款合同+收款凭证(包括银行转帐凭证)”这两个要素才能充分证明借款的“合意”和已经“提供”了借款。
当然,日常生活中简单的做法是在借款合同或者借条、欠条、收条上写明借款人已经收到了借款;否则只有借款合同只能证明双方达成了借款“合意”而不能证明您将款项交付给了借款人,借款合同(借条)还尚未生效。
(黄海峥 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