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法官,真的感谢你能体谅我的难处。”被告廖某拿着调解协议书对李夏法官连声道感谢,原告拿着协议书,脸上也露出满意的笑容。至此,藤县人民法院濛江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
2006年,原告廖某与被告石某经人介绍相识。2007年4月1日,原、被告双方共同生育女儿石某某。2012年2月14日,原、被告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石某某由男方石某抚养,一切抚养费教育费均由男方承担,直到女儿年满18周岁,女方廖某有探视女儿的权利。2013年1月4日,原告廖某另与他人登记结婚,至今未生育子女。2015年10月8日,原告以被告石某长年在外地做工,无暇照顾女儿石某某的生活与教育,女儿的爷爷奶奶对其照顾不周,且原告自己至今未能生育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为原告廖某抚养。
李法官受理该案后,及时通知了被告石某前来应诉,但是被告均以工作忙无法请假为由推托。经过多少电话联系并对石某进行思想工作后,石某方同意领取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但是,在法庭按照已经排期的开庭时间开庭时,被告却缺席,没有前来开庭。经过第一次开庭后,原告廖某称其近日得知被告石某已另与他人结婚并生育了一男孩,且被告妻子也是广东人,被告夫妻长期在广东居住,对女儿无暇照顾,因原告系广东人,不是本地人,没办法到有关部门调取证据,为查清事实,故申请法院到公安部门调取有关被告石某的户籍登记情况。李法官考虑到事情的特殊性,遂决定到有关部门调取证据,并试图通过二次开庭调查核实有关事实,说服被告回来应诉,并努力促进说服调解。于是,李法官又多次电话联系被告石某,并通过村委干部联系到被告的父亲,通过被告石某的父亲做被告的思想工作,竭尽全力说服被告石某到庭应诉。最终,在李法官的多次努力劝说下,被告石某终于愿意出庭应诉。
经过二次开庭深入了解案情后,主办法官得知被告石某确实是长期在广东工作,但是女儿自2周岁开始至今一直在被告老家生活,生活环境已经较稳定,如果轻易改变石某某的生活、学习环境可能对其影响较大,对其健康成长不利。考虑到原告对女儿石某某的深厚母爱,且原告也希望女儿快乐,有一个好的学习环境,变更女儿抚养权的最终目的也是希望女儿能够有一个好的学校上学。李法官便耐心细致地做原告廖某的思想工作,解释相关法律问题,同时,也劝导被告体谅原告作为母亲对女儿的思念和爱,希望被告考虑女儿的上学问题。通过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明理释法,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自愿维持其与被告离婚后确定的对女儿的抚养关系,由被告继续抚养女儿石某某,并带其到被告工作的地方上学。
(黄海峥 李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