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行竞争起纷争,滋事伤人被判刑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5-12-17  分享到:

2015年12月3日,我院依法判处一起因同行竞争,纠纷处理不善引发的滋事伤人案件,滋事伤人的黄东光、肖建保犯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二年、一年缓刑一年零四个月。

原来,被告黄某光与黄某智、彭某同为蒙山县东市场尾卖鱼个体户,2015年5月14日晚,被告人黄某光、黄某智、彭某均前往桂林市八一批发市场贩鱼,因大家急于捞鱼将水溅到对方,加上平时同行之间本来竞争较为激烈,时常为争夺客源进行恶性竞争,互相不服,谩骂诋毁对方,矛盾由来已久。如今水溅到身上,双方便认为对方是故意挑起事端,于是黄某光与黄某智、彭某便开始互相谩骂进行引发激烈厮打,黄某光势单力孤受到负,心有怨恨,便想等回到蒙山马上找人报复黄某智和彭某。5月15凌晨5时左右,黄某光伙同肖某等人来到蒙山县东市场尾找黄某智、彭某进行报复,因黄某智外出未在店里,黄某光、肖某便来到彭某卖鱼摊点寻衅滋事,故意挑起事端,彭某看到被告方人多势众便马上逃离,但黄某光、肖某等人见无法追上彭某,便开始谩骂在店里卖鱼的彭某父亲并打砸彭某店里的运鱼货车、电子秤等物品泄愤,彭某父亲及店员加以阻拦便遭到黄某光、肖某无端殴打,致使店员黄某杰轻伤二级、十级伤残,彭某父亲受轻微伤,彭某运鱼货车玻璃、电子称等价值1500余元的物品被砸坏。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在法院的调解及劝说下均意识到同行之间,良性竞争的重要性以及和气才能生财的道理,并最终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告黄某光、肖某愿意共同赔偿被害人彭某经济损失2000元及店员黄某人身伤害损失人民币70000元,黄某、彭某则出具谅解书。双方均表示今后和和气气做生意,将贩鱼生意做好,有矛盾会通过合法方式解决,不会出现类似伤人害己的事。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光、肖某在公众场合肆意挑衅、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根据被告人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且共同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做出上述处罚。

(庄 琳) 

版权所有:中国共产党梧州市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桂ICP备15009969号   桂公网安备 45040502000009号
网站主办:中国共产党梧州市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梧州市平安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