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的一天,一老年男子钟某到苍梧县石桥镇某村某组的一间旧屋(属于其与大哥共有)处,将莫某某(已故)养殖在该处的15箱蜜蜂盗走。受害人一方家属四方查找,后经群众提供线索,终于找到了这15箱蜜蜂藏匿的地方。钟某知道盗走蜜蜂的事情败露后,于2015年1月19日晚将蜜蜂原数运回原处,未给被害人一方造成太大的经济损失。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经苍梧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十五箱蜜蜂价值人民币9,900元。
本案经苍梧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苍梧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9,9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钟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刘炳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