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某(女)与被告全某于2009年结婚后生育一子,2014年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和好。2015年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其认为已经给了被告一个挽回婚姻的机会,但被告没有好好珍惜,在生活上对原告不闻不问,双方实际上已经分居。
法院在立案后,通过多种途径寻找被告,但被告为了躲避离婚的问题,明知原告已提起诉讼,但拒不露面,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被告仍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综合考虑原被告双方的情况,法院决定判决原被告离婚。关于婚生儿子的抚养问题,由于被告没有到庭,无法听取其意见,法院判决双方的婚生儿子随原告生活。被告本来认为自己不现身,法院就不会判决离婚,即使离婚儿子应该也会判给自己,因为儿子一直是与自己生活在一起。在得知儿子被判给原告后,被告慌神了,马上联系一审主办法官,提出上诉。在二审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一致协议:原被告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儿子随被告生活。至此,被告总算安心下来。
法官提醒:躲避问题并不能实际解决问题,遇到诉讼正面应诉才是最明智的选择。
(李懿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