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保险合同常将“酒后驾车”列为保险人责任免责的条款之一,但近日,苍梧法院却判决某保险公司对一起酒驾车祸致死的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保险与免责条款
2012年2月10日,张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个人抵押贷款房屋综合保险,并附加还贷责任保险保险。同日,张某交纳保费,保险公司出具保险业专用发票,代填写《个人抵押贷款房屋综合保险投保单》,签发《个人抵押贷款房屋综合保险保险单( 交)》并将保单交给某农行保管。
其中,附加还贷保证保险条款约定:在本附加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一级伤残,造成连续三个月未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贷责任的,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时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余额……保险金额为33万元。另有字体加黑加粗的免责条款: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遭受伤害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酒驾与惨痛代价
2014年7月6日,张某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实导致死亡。苍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饮酒后、不按照规定戴安全头盔驾驶未定期检验的车辆在道路上行使,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同年12月,痛失亲人的张某父母、妻子及儿女向保险公司提出了保险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在收到理赔相关材料后,作出了《拒赔通知书》,拒赔理由是:保险合同已将“酒后驾车”作为保险人责任免责的条款,投保人违反该条款,酒后驾车,保险人免责。
审理与颠覆转折
碰壁的张某家人只好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本以为希望渺茫,但是事情却在此出现了颠覆性的转折。
张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确实合法有效。“酒后驾车”在法律和行政法规中被明文禁止,保险人将其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无可厚非,但保险人的提示义务并不因此免除。换句话说,保险人仍需要向投保人作出“酒后驾车不赔”的提示,且该提示必须到达投保人,对投保人才发生法律效力。
虽然保险公司已经以加黑加粗字体的形式对责任免除条款作出了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履行了提示义务。但在该案中,投保单的内容由保险公司的员工代为填写,投保人的签名也并非张某本人签字,并且保险单一直存放在农行苍梧县支行处,没有送达投保人,也没有投保人张某的签名。
由于投保人张某是否注意或者看到这一加黑加粗字体的免责条款,是否知道这一免责条款的存在已经无法确认,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实其已经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义务,故依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酒驾免责的条款不生效。
最后,苍梧县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271391.16元给第三人某农行司,代偿被保险人张某尚欠《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
【法官有话说】对保险公司而言,保险公司应该谨慎的履行提示义务。强化保险代理人的管理、规范操作流程使提示义务真正的落实到位而不是流于形式。于此同时还要保存好相关证据,防范纠纷发生时因此而承担败诉的风险。对投保人而言,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必须注意阅读并充分理解,避免发生免责项下的事故。
(陈国新 李明晓 张玮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