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少分或不分财产与精神损害赔偿的区别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5-11-27  分享到:

张某()与陈某是夫妻,两人结婚有十余年了,感情一直不错,经过多年拼搏,两人目前有两套房产、一辆小车和若干存款。近日,张某发现陈某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且安排第三者在夫妻共有的其中一套房屋居住。张某一怒之下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的同时,还要求陈某赔偿精神损害金和少分财产。张某的理由是:陈某在婚内出轨造成其精神受到极大打击,陈某存在过错,且陈某拿夫妻共同财产给第三者使用,使夫妻共同财产价值减少,因此陈某应赔偿其精神损害金和少分财产。

关于离婚时少分或不分财产与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目前有很多当事人仍搞不清楚,其实这两个问题是有明确前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可见,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有且只有四种,这四种行为均会对无过错方造成精神上的打击,而可以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是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这些行为着重的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问题。因此两者最主要的区别在于精神与物质的不同。

                           (李懿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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