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漏水起纠纷 质量保修促和谐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5-11-20  分享到:

刘某打算装修新房,却发现主卧卫生间天花及客厅阳台排水管旁有渗水现象。于是找到开发商和楼上业主黄某,要求解决漏水的问题,协商未果后,一纸诉状将二者告上了法庭。近日,梧州市长洲区法院经审理,判决两被告履行维修义务。

2015年4月底,刘某联系好人员对新购买的房屋进行装修。在装修过程中发现主卧卫生间天花及客厅阳台排水管旁有渗水现象,刘某就向物业反映情况,要求尽快修复。

2015年5月26日,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具了刘某房屋渗水问题的情况分析,初步认为造成渗水的原因有以下二种,一是由于塑料管排污管与天花板混凝土为二种不同材质,时间长了容易出现接触分离,造成管周渗流;二是从排水管周边的天花板长期呈现水印的现象,估计楼上房屋的卫生间沉池存在二次排水不畅(有堵塞),造成沉池长时间积水引致渗流。并提出了施工方案,需凿开黄某卫生间渗水范围(约0.3m2)的沉池,查明渗流的原因,并重新做好沉池的防水和二次排水,处理完成后按原状恢复。

黄某不承认漏水是自己的责任,要求原告提供鉴定。并提出自己的房屋也有漏水,必须一起处理漏水问题。同时,由于自己老婆怀孕了,依照壮族风俗房子不宜动工,承诺等孩子出生后再施工。

房地产公司在答辩中称,商品房经过了质量验收,不存在质量问题,在该起事件中不应承担责任。出于小区管理的需要,协调业主积极解决问题。

受理案件后,审理法官尊重少数民族风俗文化,到现场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协商解决矛盾,由于双方意见分歧很大,调解未成功。

长洲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建筑法规定了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都有相关规定。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本案情形不属于保修范围,且该商品房仍在保修期限内,因此,其应对渗漏情况进行维修。由于维修时,需凿开楼上对应卫生间的地面,故黄某有协助维修的义务。一审判决后,双方都没有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理评析:

我国《建筑法》第62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原告所购买的房屋于2012年10月10日通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没有超过保修期限。因此,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履行保修义务。黄某是壮族人,根据壮族的风俗习惯,家里有孕妇时不宜动工。当法律与风俗习惯产生冲突,法官在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基础上,依照法律规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法院判决两被告履行维修义务。

(陈湘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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