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儿子驾车肇事 法院判令其父担责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5-11-19  分享到:

16岁少年邓某驾驶无牌照助力车外出,酿成交通事故,导致一人受伤。11月17日,万秀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肇事者邓某甲的监护人(父亲)邓某乙被判向原告李某某赔偿各项费用9000余元。

2014年10月中旬,原告李某驾驶二轮电动车与被告邓某甲驾驶的无号牌燃油二轮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原告李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邓某甲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作出认定后,李某某的家属多次找邓某甲的父亲协商赔偿事宜,均无果。李某某只好将邓某甲及其父亲起诉到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被告邓某甲依法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因其事故发生时未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无收入和财产,故其赔偿责任依法由其监护人被告邓某乙承担。原告诉请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法院予以确认和支持。法院根据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各自责任认定,原告的相关赔偿费用应由原告自行承担70%,被告赔付30%。

江振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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