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12日,万秀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张某诉被告某镇政府林地权属纠纷处理决定及城区政府复议决定一案。
庭审中,各方围绕法庭归纳的原告与第三人各自对林地的历史和现状的管理使用有无事实依据、被告某镇政府对争议林地的山界划分的依据是否合理合法及被告某镇政府将争议林地确认归第三人管理使用是否合法的三个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
休庭后,主审法官当即召集各方当事人就原告与第三人对争议林地均无权属凭证导致纠纷的产生,且双方对争议林地的历史和现状管理使用仅能提供的证据只有证人证言,而没有提供更有力的证据去印证各自主张的事实进行释法说理。最后,原告与第三人在主审法官的协调下,就争议林地的界线划分达成了一致意见,原告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以事实为依据,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是农村三大纠纷案件的处理的重要原则,本案在纠纷双方均无权属凭证且基于双方对争议林地的历史和现状的管理使用事实的情况下,法院通过协调各方,促其达成共识使争议得到实质性解决, 符合“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经营管理,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纠纷处理原则,并收到较好的审判效果。
(李燕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