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关系变更应尊重子女意见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5-11-16  分享到:

原告与被告曾某于2002年协议离婚,按照离婚协议,离婚后婚生女儿、儿子由被告曾某抚养,并由曾某负担儿女的抚养教育费至独立生活时止。现就读高中二年级的儿子因想跟随母亲即原告生活,为此,母亲某起诉到万秀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的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被告曾某每月支付儿子1000元抚养费。而作为被告的曾某却认为儿子自幼跟随其生活,不同意抚养关系的变更。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主办法官经与儿子及其父母三方耐心倾谈,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温某与被告曾某共同生育的儿子由原随被告曾某携带抚养变更为随原告温某生活,被告曾某自2015年1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给儿子,至儿子独立生活时止。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确定是否变更孩子抚养关系的首要条件为是否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和抚养能力、未成年子女的基本状况、父母抚养子女的意愿、子女生活环境的稳定性等具体因素。本案中,主办法官通过询问儿子的个人意见及与其父母耐心倾谈,在短时间内调解达成抚养关系的变更,不但避免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加剧,更减轻了其子女因父母对簿公堂而造成心理上的负担。

江振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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