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已还清”但仍旧欠债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5-11-11  分享到: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还完”钱后还要被人起诉到法院,这就真有点冤大头了。2015年11月1日,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债务人在“还完”欠款后还继续被债权人起诉要求其偿还债务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2013年12月,第一被告甘某某通过朋友冯某(第二被告)的介绍,认识了原告胡某某,后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甘某某就向原告胡某某借款40万元,作为保证,甘某某将其名下一套房产的房产证作抵押,同时被告冯某也作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签订了担保协议。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甘某某没有直接向原告胡某某还借款,出于对冯某的信任,将该40万元的欠款汇入到案外人李某的账户。之后,被告冯某一直挪用该笔还款,且没有将其收取被告甘某某的还款并挪用该款的实情告知原、被告双方,直至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甘某某归还借款未果诉至法院后,被告冯某才将其挪用该款的实情告知原、被告。被告甘某则辩称:其与原告并不认识,是通过在金融机构工作的冯某认识原告的,并由冯某一手操办其与原告的借款事宜,出于对冯某的信任,事后也按照了冯某的指示,将40万元转到李某的银行账户。并且冯某也将用于担保的房产证返还了,至此其已经将借款还清,既然冯某也承认了挪用了该笔还款,原告要追讨债务也应该向冯某追讨。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和被告甘某某之间借款事实,法院予以确认。被告甘某某认为借款已按照担保人冯某的指示,将40万元转到李某的银行账户,借款已还清给原告的主张,因被告甘某某没有事前告知并征得原告同意而自行将还款转到冯某指定账户的行为,与合同中明确应还款给出借人的约定不符,事后也没有得到原告追认,故被告甘某某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被告甘某某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还款责任,同时被告冯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江振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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