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小雯与被告阿连是母女关系,2013年5月24日,原告的父母大林、阿连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女儿小雯在离婚后跟父亲大林生活,抚养权归大林,母亲阿连支付抚养费(包括一切生活费、教育费等)直到女儿十八岁。
2015年8月,万秀法院受理原告小雯诉被告阿连支付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小雯诉称:自2013年5月24日起至2014年10月29日,被告已长达18个月没有支付抚养费,按双方口头约定每月1000元抚养费,18个月就是18000元。由于原告是在广东贵族学校读书期间,三个学期教育费为13040元,以上两项费用合计31040元。原告经多次催告,被告均不予理睬,拒不支付抚养费。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所拖欠抚养费31040元;被告今后每月10日前支付原告抚养费1000元。
原告小雯的父母亲大林、阿连签订的《离婚协议》内容及行为合法有效,法院对该协议内容予以确认。原告小雯主张被告阿连支付生活费、教育费及医疗费依法有据。原告主张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及主张被告按照贵族学校的收费标准支付教育费13040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三个方面内容,原告对该三个方面中各项具体内容不明确,且大林、阿连在《离婚协议》中对支付抚养费的具体数额不明确,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是否同意原告入读贵族学校而支付超过普通中小学教育收费标准的部分费用,原告亦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具体收入的数据,根据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的政策精神、当地居民的生活水平及本案实际考虑,本院认为被告阿连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600元(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药费)较合适。判决:被告阿连应于2013年5月24日起至本案判决生效时止每月支付原告小雯抚养费600元(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药费),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自本案生效判决时起,被告阿连于每月10日前支付原告抚养费600元(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药费),至原告小雯独立生活时止。
本案是典型的支付抚养费纠纷案例。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是不因父母的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作为母亲的被告不按协议约定履行支付婚生女儿抚养费的义务,显属不当,是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同时,相关的抚养费诉请标准,也要按照实际收入水平和当地的教育政策综合考量。(文中所有人名为化名)
(江振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