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三棵龙眼树 父子对簿公堂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5-11-05  分享到:

父子间发生争执,父亲一气之下砍掉并烧毁儿子种植的三颗龙眼树,为此,儿子把父亲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4350元。近日,藤县法院江法庭一行4人驱车20多公里到藤县和平镇一位八旬老人家里,对该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宣判。 

据了解,原、被告均是和平镇某村村民,原告吴某坚系被告吴某贯的亲生儿子。1981年,在原告二十多岁的时候,被告便把原告过继给自己的兄弟吴某东作儿子。2009年吴某东去世后,由原告继承了吴东所种的三棵龙眼树后来,因为龙眼树所在地的权属问题等多种原因与被告发生争执,父子关系产生了隔阂,逐渐僵化,久而久之,积怨成仇。被告越想越生气,认为虽然儿子已经过继给他人了,但血浓于水,自己终究还是他的亲生父亲,可却没有得到其应有的尊重,故一气之下便将原告种植的三颗龙眼树砍倒并放火烧毁,原告多次找被告理论并要求赔偿,均无果。为此,原告顾不得父子亲情,赌气将父亲告上了法庭,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不应受到非法侵犯。被告认为原告的龙眼树侵犯其土地使用权权属的,应通过合法途径向有关部门反映,等候相关部门协调处理,而不应采取过激方式将原告的龙眼树砍死,被告的侵权行为对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具体赔偿数额应以鉴定机构评估的价值4350元为准。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其砍死的龙眼树为2棵,只同意赔偿2棵龙眼树的树苗价值20元,不同意赔偿原告4350元的损失,但是在庭审中被告在举证阶段已明确对砍死原告3棵龙眼树的事实予以认可,且被告对本院现场勘验的笔录和照片以及价格评估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均无异议,也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上述笔录及鉴定意见,故本院对被告这一抗辩理由亦不予采纳。为此,藤县法院作出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请。

法官寄语: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侵害他人财产,就应该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赔偿。父子之间应该互谦互让、互相包容,父养子、子敬父,父子之间不应当为一点争执与利益而弃亲情于不顾。

黄海峥 李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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