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员工私自截留客户信用卡消费被判刑

来源:平安梧州网总编室  发布日期:2015-11-04  分享到:

使用信用卡的确给人们在平时消费时带来方便,但是如果消费者一不小心又可能成为信用卡诈骗的受害人。近日,岑溪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黎某娟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万元

20148月,被告人高某娟化名为“高黎”应聘到银行信用卡中心工作。同年10月份,经单位安排,高某娟在岑溪市推广办理该行的信用卡业务。期间,高某娟私自截留某银行信用卡中心寄给客户陈秋、张娟的信用卡,利用其为客户办卡填写、上传客户个人信息的便利,在陈秋、张娟不知情的情况下分别将二人的信用卡进行了激活并用于非法套现和透支消费。同年122日,高某娟在岑溪市工艺品店冒用陈秋的信用卡非法套现20 000元。同年122日至201536日,高某娟又在桂林市连锁超市及桂林市汽车冷气配件部等地方,冒用张娟的信用卡进行非法透支消费和套现共18 974.9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娟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私自截留并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和套取现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高娟在案发前还清非法透支的款项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做出前述判决。

【法官提醒】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为了使自己不成为信用卡诈骗的受害人,消费者在办理和使用信用卡时务必要防止个人信息的泄漏,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李瑞山)

版权所有:中国共产党梧州市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桂ICP备15009969号   桂公网安备 45040502000009号
网站主办:中国共产党梧州市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梧州市平安办